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贵州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1.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本辖区建筑垃圾基本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及任务,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管理体系,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与资源化利用场所的用地需求,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提升和市场培育,确定近远期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等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2.压实源头管理责任。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房建工程、物业小区、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能源、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贮存、就地利用。压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任务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能源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3.推进源头减量。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要开展土方平衡论证,确定渣土外运控制指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市政房建、能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更新等工程,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及排放控制措施。按照就地消纳、就近调配的原则进行堆填消纳利用,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消纳减量纳入文明工地内容。鼓励集中拆除工程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外运量。实施新型建造方式,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提高全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能源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4.推行分类处理制度。各县(市)应当参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施分类贮存、处理,因地制宜明确相应处理路径。做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垃圾属性,做好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工程渣土、泥浆主要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地、道路建设、矿山修复或烧结制品等;工程渣土、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宜按金属、木材、塑料、其他等分类收集贮存,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街道负责非物业管理区域、经营区域、公共场所等零星装饰装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无法利用的,应当进入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能源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二)严格备案核准
5.严格处理备案。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备案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设置装修垃圾暂时存放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属地(街道)合理设置临时堆放区域并做好围挡、遮盖等管理工作,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指导。(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6.严格处置核准。各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处置核准信息,核准信息同步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三)加强运输管理
7.运输核准。各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及时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息,核准的运输企业信息同步报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总质量在4.5吨以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应先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物业服务(产权或使用)单位清运临时堆放区域的建筑垃圾须到属地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处置运输核准,也可委托具有处置运输核准资格的企业(单位)清运。(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8.车辆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等相应成分类别分类装载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采用密闭方式,车厢底部采取防渗措施,运输车辆保持外观整洁、标志齐全,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不得沿途遗撒、泄漏,驶离场地时车身冲洗干净,不得带泥上路,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排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负有工程项目监督指导职责的州直部门)
9.运输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运至未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处置场所。运输时间和路线的确定,应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并避开上下班、上学放学等道路交通流量高峰期。(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四)利用处置管理
10.推进设施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内的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设施用地,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场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要符合《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11.开展存量治理。各县(市)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存量建筑垃圾进行摸底调查,按照底数清、数据准和全覆盖、无遗漏的要求建立台账清单,并落实“一处一台账一措施”原则,综合考虑存量建筑垃圾的体量、位置及周围环境等各种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计划,明确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措施、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全面推进、妥善治理存量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12.资源化利用。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指导培育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形成与当地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强绿色建材产品研发和推广运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着力培育绿色建材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广利用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力争到2027年,基本建成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兴义市、兴仁市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0年,各县(市)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五)强化监管执法
13.加强信息化监管。依托城市运管服平台,逐步建立全州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再生产品等信息,将源头排放、审批备案、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厂、违规失信等基本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现建筑垃圾治理调度、信息公开、监管执法智慧化管理。(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14.严格执法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对源头减量、车辆运输、利用处置的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无证运输、随意倾倒、私自排放、违法改装、非法消纳等行为,确保建筑垃圾安全规范处置。(责任单位: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等州直有关部门)
二、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土地、环评等要素保障,用好各类政策,积极向上争资和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处置消纳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多形式宣传普及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常识,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曝光违法处置行动,形成全社会共管共治的良好氛围。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强化与县(市)部门联动,做好业务指导,上下协同联动,聚焦行业涉及建筑垃圾管理问题抓好整治,确保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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