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江西省增量新能源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文件,竞价主体范围:
(一)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即全容量并网)的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以下简称“集中式新能源”),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分布式新能源”),不含已明确电价的竞争性配置项目。源网荷储、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项目,以及202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二)竞价公告发布时未投产,但经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估,次年12月底前全容量并网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三)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聚合商(以下简称“聚合商”),其聚合的分布式项目最早投产时间和最晚投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竞价上限,根据新能源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竞价下限,原则上参考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合理确定。后期适时取消竞价下限。竞价申报价格单位为“元/千瓦时”,保留小数点后面3位,含增值税,不高于竞价上限,不低于竞价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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